[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車牌移用,經查獲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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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將所有車輛之車牌,移掛於已辦理報停之車輛使用,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移用與被移用牌照雙方車輛均應處罰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處罰很重喔!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6年6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3440號函解釋:「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為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所明定。此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又現行使用牌照依同法第3條第2款項規定,係由監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是以,交通工具號牌經查獲有轉賣、移用者,即應依同法第31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且移用與被移用牌照雙方車輛應處罰金額之計算,係以查獲時各該交通工具應納稅額分別計罰。
該局特別提醒車輛使用人,移用使用牌照處罰極重,投機者會因小失大,得不償失。民眾如有地方稅務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