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免稅生效日前稅額仍須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居住海線的黃先生來電詢問,家中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近日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為何仍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為按日計算,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當年度1月1日至免稅生效前1日之使用牌照稅仍須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款如未於期限內繳納,隔年度車輛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時,仍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裁罰。車輛經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主,請記得於期限內繳納當年度1月1日至免稅生效前1日之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民眾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更新日期:109-02-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