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於期限內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之土地經法院拍賣,拍定人如為自然人,債務人或拍定人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遭法院拍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土地增值稅後即發文輔導納稅義務人及拍定人,若拍定當時土地為農業用地使用,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天內,可檢附農業主關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則不得申請。如因等候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導致逾期申請者,只要能證明在30天的申請期限內,已先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者,則可扣除該證明書之核發期間。

  民眾如仍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9-02-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