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外側牆壁出租供他人懸掛廣告,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媽媽名下原有一間透天厝已經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欲將外側牆壁出租供他人懸掛廣告,是否會影響地價稅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條件,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地上建物亦須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民眾僅將建物外側牆壁出租供他人懸掛廣告,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則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362至2368或2372至237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至109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至106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10至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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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2-0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