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都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若車主將其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於他車並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即使該車輛已依法繳納使用牌照稅或免稅車,不論是移用車輛或被移用車輛,都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君同時擁有A、B兩輛車,A車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新臺幣(以下同)7,120元;B車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1萬1,230元,若甲君將A車號牌懸掛於B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A車與B車將各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也就是說,甲君將被處罰鍰共計3萬6,700元(7,120*2+11,230*2),處罰可謂不輕。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千萬不要將車輛號牌移作其他車輛使用,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遭受處罰。若仍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相關稅務問題,歡迎使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2-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