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土地如符合相關要件,可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建物及土地信託後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依照現行的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原則上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您,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更新日期:109-02-0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