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未設籍同址即取消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李先生因父親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經申請免繳使用牌照稅多年,但近期卻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擔心為詐騙信件而來電確認並諮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已廢止「免稅核准後車主與身障者不同址,經通知後1個月內遷回仍適用免稅」之規定,即身心障礙者以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核准免稅後,車主或身心障礙者遷出戶籍致未設籍同一地址者,即不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同一戶籍」之免稅要件,將自戶籍遷出日取消免稅。

  李先生日前因結婚將戶籍遷出,故原免稅車輛依上述規定應自戶籍遷出日恢復課稅。該局提醒民眾在辦理戶籍異動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2-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