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子,是否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本人名下有一間老舊房屋,目前是自已居住使用,但無房屋所有權狀,可不可以辦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未辦建物保存登記且無使用執照的房屋,若係在77年4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修正發布生效前已建築完成者,其基地之認定,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反之,77年4月29日以後才建築完成之未辦理保存登記且無使用執照房屋,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記載之基地地號,向本局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依稅法規定須在當年度9月22日前申請,當期才可適用,過了9月22日後申請者,自申請之下一期開始適用。請民眾記得把握時效,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服務電話 總    局:3326181轉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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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2-0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