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契約而返還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行為,仍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買賣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雙方因故解除買賣契約返還土地時,除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變更登記外,仍須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將土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雙方因故解除買賣契約,買方負有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非為塗銷登記恢復原狀,既屬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辦理返還土地所有權移轉變更登記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具雙方已協議解除原契約之協議書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或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

  您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2-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