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土地已移轉,為何還收到地價稅稅單?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何先生來電詢問,他名下僅1筆土地,去年9月8日已賣給別人,為何還收到去年(108年)地價稅稅單?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所以何先生出售土地移轉予他人,於108年9月8日登記完成,該土地在同年8月31日仍為何先生名義,故108年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的納稅義務人仍為何先生。

  如有任何相關地價稅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2-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