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註銷牌照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小心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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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有牌照之汽車,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參加定期檢驗,未依期限至監理機關或合格汽車檢驗廠參加定期檢驗,如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又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註銷日至查獲日使用牌照稅外,還需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說明,車輛除了行駛外,停放路邊收費停車格、路旁或巷弄內,都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態樣,該局提醒車主,應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才能安心使用車輛,以免逾期檢驗註銷牌照使用公共道路遭到處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1-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