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土地,其地價稅由受託人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信託土地名義上已為受託人所有,且受託人對信託土地負有管理義務,而地價稅乃管理期間之必要支出,所以受託人為信託土地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再分別就該信託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信託土地與委託人名下自有土地)比例計算應繳納之地價稅。但他益信託,如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則該信託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再分別就該信託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信託土地與受益人名下自有土地)比例計算應繳納之地價稅。其目的在避免委託人藉信託規避地價稅之累進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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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1-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