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前可補行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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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買賣移轉土地,原以一般用地稅率申報土地增值稅,事後欲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者,如果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可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則無法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此類案件於繳納期限內補行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如有三親等以外之人設籍,須另檢附設籍人有無租賃申明書)、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建物勘測成果圖)供審核。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1-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