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課稅資料之查調範圍,依財政部92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549號函規定,應依「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辦理,該標準僅以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為限,尚不包含房屋稅籍證明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債務人係為強制執行,確有查詢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書之需要者,得洽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