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有關報繳營業稅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有關報繳營業稅之規定。 【中縣訊】豐原市許小姐問:本公司因業務所需於其他縣市辦理相關產品之展售,則該筆銷售額應如何報繳?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7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9881號函釋關於營業人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其銷售額應向何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繳納營業稅,應按有無辦理營業登記情形分別辦理: (一)已辦理營業登記者: 1. 在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者-應視其有無申請並經核准總繳,分別依營業稅法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辦理。 2. 在其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辦理上述活動者-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應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惟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如係分支機構且經核准總繳者,自應依總繳之規定辦理。 (二)未辦營業登記之事業、機關、團體等舉辦臨時性娛樂活動,對外銷售票券,收取代價者,舉辦活動所在地稽徵機關得按其申報銷售額,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就其應納稅額發單課徵。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第三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季芬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