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農地移轉給公司,雖有農業使用證明書,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詢問有關農地出售予公司行號,移轉時是否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土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公司為法人,非屬自然人,故縱然該筆土地符合農用規定,且持有鄉鎮市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出售予公司時,依然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如仍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該局(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9-01-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