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借款利息之申報扣除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購屋借款利息之申報扣除相關規定 【中縣訊】潭子鄉李小姐問:於辦理結算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否申報扣除因購屋而向銀行貸款所支付之利息?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應符合下列要件﹕1.其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申報當年度在該地址辨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3.取具向金融機構辨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98年度利息單據。4.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5.2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1屋列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以申報1屋為限,但有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後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所以李小姐在辦理結算申報時,如其購屋借款利息符合上列要件即可申報扣除。 該分局再度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所檢具之支付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座落地址、所有權人、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並簽章。如因貸款銀行變動,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且應提示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清償證明或建築物登記謄本〈須含轉貸前後資料〉等影本供核。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人:第二課 王湘華 ,電話:04-25291040分機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