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人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應按時繳納,若逾期未繳納則全體公同共有人負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設管理人或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稽徵機關將郵寄繳款書予其中一人,另外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給其餘公同共有人,告知其地價稅核課內容,包含繳款書受送達人、繳納期限及申請復查期限等相關資訊。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應納地價稅,應負起連帶繳納責任,如逾期未繳納,全體公同共有人將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是故公同共有納稅義務人如已遷移新址,記得向該局申請變更繳款書遞送地址,以免延誤繳納時間。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