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其營業登記場所如何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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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實際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其營業登記房屋可否繼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依財政部107年7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704004880號令釋規定,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均以行動裝置完成實際營業活動之營利事業登記場所,且符合下列要件者,其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人得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一)以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為稅籍登記場所。

(二)未僱用員工。

(三)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存放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設備及物品。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民眾所有房屋供營利事業登記使用,如符合上述要件者,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俾由地方稅稽徵機關現場勘查實際使用情形後,據以核定房屋稅及地價稅適用稅率。

  如仍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9-01-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