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者額外加收小費及服務費、開瓶費,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消費者至餐館用餐,餐飲業者於餐費外加收服務費、開瓶費等,業者仍應於收費時開立統一發票,若業者收款時隱匿上開費用致短開統一發票,一經稽徵機關查獲,依規定除應補繳稅款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一年內如經查獲3次,依同法條第52條規定,並停止其營業。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