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建夾層也要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增建夾層,不論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均為房屋稅條例第3條之課徵對象,增建面積均應納入房屋稅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些建商會將建物挑高興建以吸引民眾購入後,為增加房屋使用面積及加值,往往增建夾層做為書房、儲藏室或辦公室等使用,殊不知該夾層需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納入房屋稅籍核課房屋稅。按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凡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為房屋稅之課徵對象,所以房屋內的夾層自然也不例外,也要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如有增建夾層,應在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納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以免逾期未申報而要補繳稅款及受罰。如仍有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1-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