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內供公共通行道路使用土地可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社區內供公共通行道路使用之土地,若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可免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土地供社區內道路使用,雖四周加築圍牆並設人管理,惟外來訪客仍可進入,應視為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如其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准予免徵地價稅。若社區內道路已列計建造房屋之法定空地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即不能免徵地價稅;但可併同原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基地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稅率為千分之2,相較一般用地稅率從千分之10 累進起算,亦可節省不少稅金。符合上述減免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 (9月22日) 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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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1-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