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係由權利人自應給付之土地價款扣除者,退稅時不退還代繳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購買土地時,一般會訂立土地買賣契約(私契),契約書之內容若約定土地增值稅由買受人繳納,惟該筆稅款自應給付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買賣土地價款中扣除,則買受人形式上雖為代繳人,實質上稅款仍由出售人負擔,其退稅款不退給買受人。

  該分局舉例說明,出賣人林君與買受人高君訂立土地買賣交易案,移轉本市大雅區土地,雙方於土地買賣契約書(私契)內載明:「…本案土地買賣之土地增值稅由買受人高君繳納,…,土地增值稅款自應給付給出賣人林君土地買賣價款中扣除,…。」,嗣該筆稅款繳納後,經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契約,申請撤回該土地申報並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款,依上開契約書內容,該筆稅款應退還予出賣人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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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1-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