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稅車輛在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前,如有查獲使用道路,仍應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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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如有滯欠使用牌照稅且經移送強制執行,車主雖有向行政執行署辦妥分期繳納手續,若該車輛係被查獲使用公路後始辦理申請者,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仍未繳納,經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後,該車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雖嗣後向行政執行署辦妥分期繳納手續,惟該車確有「逾期未完稅,於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仍應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第1項規定裁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1-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