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仍需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繼承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倘新土地所有權人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一般用地稅率為10‰~55‰,原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繼承而移轉後,新所有權人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重新申請,經核定後才能在當年度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如果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才能開始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您對相關法令規定,尚有其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