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憑證2份以上均屬正本應各自貼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書立承攬契約書如有2份正本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12條規定:「同一憑證須具備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1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依上開規定,同一承攬契約如書立2份正本並由簽約雙方各執1份,則應各自繳納印花稅。如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亦應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民眾持有1式2份之契約,則只需正本貼用印花稅票即可,其餘可視為副本免予貼花,惟印花稅檢查時,民眾需主動提示已貼用印花稅票之契約正本供檢查,以免事後認定困難。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1-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