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提供公共通行之巷道,可申請地價稅減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如果確實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且不是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均可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該局補充說明,私有土地若屬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者,可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所屬稅務局提出地價稅減免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如果逾期申請,則只能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果您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