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要如何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太太詢問房屋出租供他人作住家及營業使用,房屋稅稅率如何分別課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供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出租後,會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若承租人作住家使用,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4%課徵房屋稅;若供營業使用,則以供實際營業面積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

    切記!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課徵的,如有符合自住之住家使用之情形,就可以申報按1.2%課稅。只要在每月的15日以前申報變更使用情形,當月就可以適用變更後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7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09-01-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