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經寄存送達逾期未繳納仍會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林小姐因逾期未繳納房屋稅,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強制執行,其主張僅看到郵務人員黏貼於門首的送達通知書,並無親自收受繳款書,送達應不合法云云。

  該局說明,民眾如看見郵政機關之送達通知書,切勿置之不理,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之文書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之日期,無論當事人有無領取或何時領取,均已發生送達效力。

  該局特別提醒,繳款書因無人收受而寄存於郵局,縱未經領取,仍發生送達效力,如逾滯納期間仍未繳納,除按滯納稅額加徵15%滯納金外,並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依法尋求救濟時,均可向該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申請協助。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