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生存配偶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須注意夫妻雙方財產原始取得原因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埔里訊】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夫妻雙方財產懸殊,因為配偶一方死亡,遺產稅申報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另一方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前揭請求權金額。但可行使的範圍,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與夫或妻婚前的財產。 該所特別提醒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主張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時,不論夫或妻名下財產須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才可納入計算,如所申請之土地謄本載有分割或重劃等情形,須向地政機關查明該筆土地最原始取得登記原因,若為「買賣」則可納入計算,若屬「繼承」或「贈與」等無償取得則不能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