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仍要依規定申報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民眾來電詢問,房屋本來出租供營業做生意,現在房客打算在過完年後要歇業不租了,如果收回來自己住,房屋稅的部分還需要再提出申請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課徵所適用的稅率是以房屋實際的使用情形來課徵,房屋的使用情形如果有變更,要在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月來核課的,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的時候,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的,當月份可以適用變更後稅率;但是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要自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房屋沒有出租了,就要儘快提出申請,以確保您的權益。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7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09-01-16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