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均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移用車輛使用牌照,不論是使用他車牌照或將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均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車主將所有車輛牌照移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車體及車牌雙方所有人均會被處罰,且該規定係就移用牌照行為加以處罰,不因繳納使用牌照稅與否而有區別。

  該局呼籲有車的民眾,千萬不要將牌照借供他車使用,也不要使用其他車輛牌照,以免圖得一時便利,卻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