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財產之房屋稅繳納義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共有房屋如遇遲延繳納滯欠稅款時,持分共有人雖未辦理分單繳納房屋稅,各共有人得僅就其應有部分負擔繳納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即使尚未辦理分單,該房屋之持分共有人僅就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如為公同共有房屋,全體公同共有人皆負連帶責任之納稅義務,不因分單而有不同。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稅開徵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