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人因欠稅其存款遭執行扣押,在未收取該存款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仍應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依規定就欠稅人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核發扣押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並禁止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僅為行政執行的程序,欠稅人之存款所有權並未喪失,故於行政執行分署還沒有完成收取存款前,欠稅人都不能算是已清償欠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輛所有人欠繳使用牌照稅,即使其存款已遭行政執行分署發出扣押命令,但在該分署尚未收取扣押款項前,欠稅人仍可至稽徵機關補單繳清欠稅,稽徵機關會即時將繳款收據傳真至行政執行分署,該分署即會迅速撤銷扣押命令。車輛未繳清欠稅仍行駛道路而被查獲時,應依使用牌照稅第28條規定處罰,欠稅人不能主張存款已遭扣押,認定租稅債務已經清償而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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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