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屬公同共有,可申請分單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繳納期間除將繳款書連同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外,同時會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其他公同共有人,以保障各公同共有人權益。

     該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在房地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依法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體繼承人對該財產均負有納稅義務。公同共有人於繳納期間內,可自行與其他繼承人協議由何人繳納稅捐,或向所轄稅捐機關申請按其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稅款。但稅務局特別提醒,公同共有土地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均負有連帶責任,此連帶責任並不因分單繳納而免除。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