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變更為自住使用應即時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符合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要件的房屋,可按最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其他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則按1.5%稅率課徵,所以非自住房屋變更為自住使用,請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減少房屋稅負擔。

  該局表示,自住房屋係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若超過3戶自住房屋者,可擇定節稅金額較多者,並申請放棄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之他處房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說明,納稅人持有多戶住家用房屋,需變更供自住使用或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處所時,請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自當月份起即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則自次月起才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有任何地方稅之相關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