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如欠稅或被註銷牌照,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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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因欠稅、未驗車或其他原因註銷牌照,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除補稅外還會處罰。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除營業用車輛在每年四月及十月徵收外,其他車輛皆於四月徵收,車主如未於繳納期間內繳清使用牌照稅,且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另已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車主如欲繼續使用該車,請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如因車輛老舊或不堪使用等因素不再使用,亦請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9-01-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