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中獎人出具之領獎收據應貼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益彩券中獎額在250元以上,民眾持彩券收據領獎時,應依印花稅法規定,按獎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領獎收據係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銀錢收據;中獎人領取獎金為現金者,應繳納4‰之印花稅,但民眾領獎時若為收取票據(如支票)非現金,並於出具之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依法免貼用印花稅票。

  如有印花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更新日期:109-01-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