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移轉應申報繳納契稅 由取得房屋所有權新屋主負擔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買賣房屋,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到底是由賣方或買受人負責繳納,稅捐處發現此類移轉案件,民眾最易產生疑問,依規定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繳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接獲民眾詢問的不動產買賣「契稅」應由誰負責繳納?房屋移轉時,買賣雙方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並由「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 契稅計算是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乘以稅率。當房屋因買賣、典權、交換、贈與、分割、占有等原因,而取得所有權的人,都應申報繳納契稅。更要注意的是,依據取得原因不同,適用稅率會不同,例如:買賣、贈與、占有案件稅率為6%,典權案件稅率以4%計算,分割、交換案件稅率則為2%。 若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以及向法院標購拍賣所取得的不動產,取得的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的話,就不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而是以取得移轉價格計算契稅。

更新日期:109-01-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