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執行案件更正應納稅額,不會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民眾接獲稅單時先核對一下稅單各欄位的記載事項,如對稅單有疑義,應於繳納期間內至所屬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並於稅單所載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切勿拖延至強制執行時才提出更正或繳納稅款,造成自身的權益損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移送執行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有查對更正事項,仍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但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尚屬有別,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故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的效力。稅捐稽徵機關只會以更正後稅額通知行政執行機關更正執行,不再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稅額繳納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1-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