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重購退稅須出售及新購皆為同一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因換屋而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者,不論先買後賣或者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稅務局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申請退稅,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二、不論先買後賣或者先賣後買,期間必須在2年內。

三、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四、新購土地面積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為限。

五、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出售後,再以配偶或子女的名義買進新土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不算重購就不能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應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如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及戶籍遷出等情形),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1-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