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預拌混凝土書立之契約屬於買賣或承攬合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與顧客簽訂買賣預拌混凝土合約,應該貼用多少印花稅票呢?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又民法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因此,買賣預拌混凝土所書立之合約,究竟是買賣契約或承攬契約,應依契約規範內容來認定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若契約書內容僅載明賣方負責將預拌混凝土運至工地,卸入買方指定場所,屬於完成買賣物之交付,應依買賣動產契據貼用12元印花稅票。但若契約內容約定賣方需負責完成澆置、養護等工作,則具有承攬性質,應依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印花稅票。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