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持有土地減徵係就各級累進稅率超過最低稅率以上差額稅率部分計算減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針對納稅義務人對土地增值稅長期持有減徵之計算疑慮特提出說明:

  稅務局指出,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長期持有土地年限超過20、30、40年以上者,可分別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20%、30%、40%。其並非就計算出之核定全部稅額減徵,而是僅就超過最低稅率(即20%)部分予以減徵。舉例說明:某甲雖然持有移轉土地達30年以上,若其漲價總數額適用之土地增值稅稅率為20%時,則無長期減徵之適用;如適用之土地增值稅稅率為30%時,則超過20%之部分可予減徵30%。

  該局進一步表示,適用長期持有土地之減徵規定,只針對一般稅率及超過最低稅率部分減徵,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者則不適用。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