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土地出售時,如果地上房屋無建物所有權狀,是否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若地上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該土地如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條件者,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過須在申報移轉時檢附房屋坐落之證明文件,如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等,作為審認該建物坐落土地地號之依據。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如尚未設立稅籍,應先向稅務局申請設立房屋稅籍,再憑申辦建物勘測成果圖,新設籍的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須於設籍滿1年以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0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