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因欠稅其存款遭扣押,在執行單位收取存款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仍應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有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來電詢問,因欠繳107年使用牌照稅,銀行存款已被行政執行署執行扣押,存款都不能動用了,為何開車上路仍會被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所有人因欠繳使用牌照稅,其存款遭行政執行署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即欠稅人)領取,僅為行政執行之程序,稽徵機關於收取命令送達債務人及第三人後,僅有逕向第三人收取債務人金錢債權之權利,納稅義務人並未在存款遭扣押時就喪失存款的所有權,因此於執行分署未收取該金融機構之存款前,納稅義務人尚難謂已清償租稅債務。因此在未收取存款,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稅務局再次提醒車輛所有人如欲使用公共道路,請依限繳納稅款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