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院拍賣取得土地所有權,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在8月31日以前者,拍定人應負擔當年度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張先生電話洽詢,今年8月拍賣取得1筆土地,9月2日才完成移轉登記,為何收到地價稅單要繳全年的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係按年課徵且規定「納稅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原則上係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但因法院拍賣移轉土地所有權者,若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8月31日以前者,該年度地價稅應向拍定人徵收,並不以辦妥產權登記為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75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強制執行法第98條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因此,自權利移轉證書核發之日起,拍定人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刻意延遲至9月1日以後再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並不能免繳地價稅。

  對於地價稅之核課如仍有疑義,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相關規定,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