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請記得於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民眾反映,已拆除的房屋仍列在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清單中,影響其權益。該局說明,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始能註銷稅籍並停止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拆除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派員查證屬實後,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稅,逾期申報者,如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之證明文件,則自申報日當月起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如房屋拆除,請儘速申報註銷稅籍,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依法尋求救濟時,均可向該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申請協助。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