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同一課稅年度內再婚,前後配偶免稅額均得全額減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埔里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因原配偶死亡後再婚,其與再婚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原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得全額減除,至於再婚配偶當年度之免稅額,亦得全額減除。 埔里稽徵所強調,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其配偶死亡年度再婚時,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當年度雖前後有兩任配偶,惟在同一課稅年度中只要有生存及扶養事實,均得列報減除前後配偶之全額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