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前可補行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土地買賣移轉時,原為一般案件並經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於該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前,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檢具證明文件補行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10%,而一般用地稅率需根據土地漲價幅度適用不同稅率,其稅率級距為20%-40%之間,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雖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得於繳納截止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對於符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應主動向該局提出申請,才能享受節稅的優惠。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01-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