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長照服務機構依法登記改設法人書立土地無償移轉同意書免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但依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將原供作長照顧服務機構使用之不動產無償移轉予該法人,其持憑辦理物權登記之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說明,長期照顧服務法第62條所定之長照服務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登記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該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續作原來之用途,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契約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免貼繳印花稅。

  民眾如想多瞭解印花稅繳納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由客服中心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01-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